對「農田水利法草案」的一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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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南大圳引水道)

3/18我到淡江大學台北校區參加「農田水利法(草案)意見徵詢公聽會(第三場次)」。這個「農田水利法(草案)」是農委會委託淡江大學水資源管理與政策研究中心研擬的。過去我們已經有「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這種「組織法」,卻沒有農田水利的「作用法」,「農田水利法」的立法目的就是在補充這個法制上的缺陷。過去在沒有「農田水利法」的情況下,許多農田水利的運作只能依靠經濟部主管的水利法與環保署主管的水污染防治法,但是農田水利明明是農委會主管的業務,卻沒有一個可以由農委會主管的農田水利作用法。從這個觀點來說,「農田水利法」的立法工作是值得支持、鼓勵的。
我所提的第一個意見是:關於農田水利事業體的類型,建議朝多元化方向思考。農田水利會在台灣有其特殊的歷史淵源,也對台灣農業灌溉體系做出不可磨滅的貢獻,但是農田水利會的灌溉區域仍然不到台灣農業用地的一半,農田水利會也常遭某些負面評價。無論如何,本法並非僅為農田水利會量身定做,考量今後台灣整體政治社會的多元化傾向,農田水利事業體的類型也應有多元化的可能性。在此建議先加上灌溉或農田水利利用合作社,並附加「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農田水利事業體」。
我們的農田水利會源自日治時代的「水利組合」,民國以後經過多次整併,現在有17個。但是農田水利會所轄灌溉區域其實只有38萬公頃,還有54萬公頃在其灌區以外。由於農田水利會過去牽扯的政治利益糾葛可能相當多,今後有必要考慮農田水利組織的多樣化。我的建議是:依據合作社法成立的農民合作組織,應該可以作為農委會鼓勵的對象,就農田水利來說,就是農田水利利用合作社,或稱為灌溉利用合作社,尤其配合社區營造來經營,值得努力嘗試。
我提的第二個意見是:第二條定義的「餘水」與第25條對「餘水」的使用規範,本法草案擬定者認為與水利法第22條所規定的節餘水(因科學方法節約使用而剩餘之水量)不同,既然如此,建議把「餘水」、「節餘水」、「回歸水」、「尾水」等等都作出定義並訂出使用規範。同時,配合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之制定,建議加上再生水在農業灌溉上的使用規範。
現在農田水利會引起最大爭議的事件可能是將灌溉用水移轉工業使用的議題,農業用水移轉工業的法律依據就是水利法第22條,但是農田水利法草案並沒有認真處理這個「節餘水」問題。從工業部門的角度來說,農田水利會坐擁龐大水權,對工業部門敲詐勒索;但是從農民的角度來說,卻是農田水利會寧可「賣水」給工業部門坐收營業利益,不願好好供水給農民。因此,我想怎樣解決這個「節餘水」問題
應該是農田水利法的重大任務。同樣地,對於農業回歸水、尾水、再生水的再利用,也應一併作出定義與規範。
我提的第三個意見是:有關灌排系統之分類與規範,不僅關係到農民利益,更關係到國土保育與國民健康。我們強烈建議訂出期限(例
如:民國110年)廢止所有灌排不分的渠道,對於污染灌溉渠道的污染者,應即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農田水利法草案把灌溉排水渠道分成三級:第一級是灌溉渠道,禁止排注廢污水;第二級灌排兼用渠道,可以允許搭排,但是必須符合灌溉用水品質標準;第三級是排水渠道,排注之廢污水必須符合放流水標準。這裡面問題最大的是第二級,也就是最讓環保人士咬牙切齒的所謂「搭排」,既然允許工廠「搭排」,根本就沒辦法有效管理。當污染事件發生時,農田水利會還一臉無辜地說他們也是「受害者」。如果說現在就完全禁止搭排有其困難,定出一個最後期限總可以吧。農田水利法的三級分法,不應該反而成為搭排合法化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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