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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解編曾文溪水源保護區(之六)

玉峰堰保護區解編案是水利署能否守護既有水源的試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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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峰堰山上淨水場取水口)

    台灣是個缺水的國家,這是個常識。通常都說是由於山高坡陡水流短促,雨水一來很快就會流失;再加上豐枯季節分明,豐水期容易造成水災,枯水期卻可能形成旱災。但是我想說的是:這些其實都不是關鍵,真正的關鍵是我們對河川上游山區肆無忌憚的開發,以及對河川下游水體肆無忌憚的污染。

    過去長期以來,政府水利部門到處尋找可以興建水庫的地方。根據經濟部103年6月23日的公告,我國「水庫」共計94座,其中本島64座,有的是規模很大的,如曾文水庫,有的規模很小,如虎頭埤;也有的實際上是沒有蓄水功能的攔河堰。台灣有兩座規模龐大的攔河堰:集集攔河堰與高屏溪攔河堰。攔河堰未必會列為「水庫」,例如旗山溪上的月眉攔河堰。列為「水庫」的攔河堰,通常都有相當高的重要性。本文所提的玉峰攔河堰,雖然規模不大,卻因它提供家用及公共給水功能而被列為「水庫」。

    興建水庫勢必對周遭生態環境造成嚴重衝擊,因此除非真有非常強烈的必要性,否則盡量不要。從2000年前後美濃水庫興建案遭受美濃在地人與環保團體的強烈抗爭以後,興建新的水庫已是困難重重。水庫興建案最受詬病的事是:水利單位對既有的水庫集水區不願去好好維護,卻只是急著想要找興建新水庫的可能性。以至於既有的水庫淤積嚴重,甚至各有某種程度的污染或優養化。既有水庫水源的維護,包括維護或復育保水的森林,也包括阻止水源地區的不當開發。可以說,水利單位(包括自來水單位)最弱的一環就是對不當開發無能為力。

    一般人民用水的習慣,無論民生用水、工業用水或農業灌溉用水,除了少部分自行打井抽取地下水的以外,基本上都仰賴水庫供水。對一般人來說,只要把水龍頭打開,好像就應該有乾淨的水使用。這些水可能來自遙遠的山區,老百姓除非去遊覽、參觀,否則不會看到。至於自己身邊的溝渠、河流,則由於民生、畜牧、工業等等的污染,變黑變臭,卻很少有人去關心。如果河川下游不要被污染,我們何嘗必須仰賴上游的保水集水?

    由於下游被污染嚴重,為了維護自來水水源,政府不得不公佈所謂「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目前已公佈且未解編的「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有113個。自來水法第11條為了保護水源區,表列了11項「禁止或限制」貽害水質水量的行為。可是,在「開發至上」的時代,受到限制地區的某些人,就會覺得他們的權益受到傷害,因此每一個保護區內的開發派都希望解編。有些保護區在所謂「民意」的壓力下,真的就被解編了。每一個解編案,都代表著一條河川(例如急水溪、東港溪)或者一座淨水場(例如新營淨水場)、一座水庫(例如東港溪攔河堰)的放棄。

    自來水法的11個「禁止或限制」項目,其實遠不足以用來保護水庫集水區,尤其是山坡地區觀光業的惡性膨脹,都不在自來水法「禁止或限制」的項目裡面。曾文水庫當前面臨的最大難題,應該是阿里山地區觀光業的惡性發展。水源保護區大型觀光業的開發案,幾乎都得仰賴環保團體自發、自費去環評會充當黑臉,水利單位幾乎都是袖手旁觀。曾經在一次座談會中聽到一位自來水公司人員說他們只是小媳婦,不敢得罪任何人。其然豈其然乎?自來水公司人員如果自信是為全民保水,應該可以理直氣壯,該反對的就應該出面反對。林務局的人員都已經敢為了石虎、黑熊出來公開反對某些開發案,水利單位為什麼不敢?

    雖然自來水法第11條的「禁止或限制」項目力道仍然不足,但是有總比沒有好。尤其是在環評案件裡面,自來水法第11條的規定仍是環保署、環評委員與環保團體可資運用的「法寶」。我們當然切切盼望水利單位可以出面為水源保護作出更積極的規劃,我們甚至希望水利單位可以有水源保護的警察權,有權取締各種破壞水源保育的行為。至少,我們盼望水利單位可以堅持現有的水源保護區不被解編。玉峰堰曾文溪自來水保護區的解編案,也許水利署面對很大壓力,但是這個案件確實是水利署能否守護既有水源的試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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