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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主體的制憲論

  ——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基本法,先把台灣主體的憲政框架建立起來

 

兩岸八論之六

 

    中華民國憲法於1946年12月25日由制憲國民大會通過,1947年1月1日總統公佈,同年12月25日開始施行。但是未施行前的7月4日,由於國共內戰已經全面爆發,國民政府宣布〈厲行全國總動員勘平共匪叛亂方案〉。憲法開始實施後的第一屆國民大會,就在4月18日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4月19日選出蔣中正為中華民國總統。5月10日公佈,5月20日總統就職。可以說,中華民國憲法從一開始就是個跛腳憲法,用「臨時條款」來「不受」原憲法某些條文的「限制」。這個「臨時條款」是依據憲法的「修改」程序來「制定」的。中華民國政府遷來台灣後,也經過四次修憲程序來修訂臨時條款,讓總統可以無限期連任,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監察委員(同稱第一屆中央資深民意代表),可以無限期繼續擔任。

    1991年4月2日,由第一屆國民大會進行通過第一次憲法增修條文,目的在明定第二屆中央民意代表由「自由地區」選舉產生。4月30日李登輝總統公告自5月1日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5月1日公佈第一次修憲的內容。李登輝正式啟動台灣民主化大計。由此開始至2005年,展開長達14年、歷經7次的修憲,七次修憲全部是由國民大會負責。

第一至第五次修憲依照憲法本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三、修改憲法…)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憲法之修改,應以左列程序之一為之:一、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的規定進行。但不是進行憲法本文的「修改」,而是在憲法本文之外另外增加條文,稱之為「增修條文」。第一次修憲的增修條文共十條,最重要的內容是作為第二屆國代產生的法源。

  第二屆國代民選產生後,於1992年5月27日第二次修憲,「增定」條文第十一條至第十八條,最重要的內容是規定從1996年的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開始由「自由地區」人民直接選舉,且任期縮短為四年。1994年7月29日同一個第二屆國民大會第三次修憲,將原有的十八條增修條文重新「修正」為十條,最重要的是明確規定總統、副總統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

    李登輝當選第九任總統之後,第三屆國民大會於1997年7月18日通過第四次修憲,將原來的十條增修條文「修正」為十一條,最重要的是取消立法院的閣揆同意權。第三屆國大還在1999年9月3日通過第五次修憲,但因自行延長國代任期,遭指責為「國代自肥」,被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宣告無效。2000年4月24日,李登輝總統任期即將結束、陳水扁即將就任總統前,通過第六次修憲,全文修正增修條文十一條,將修憲提案權改歸立法院,國民大會變成了「任務型國大」,只剩下修憲的複決權。陳水扁就任總統後,於2004年8月23日,立法院通過第七次修憲提案,2005年6月7日,任務型國大複決通過五條增修條文的修正案,並增訂第十二條條文。這是第七次修憲,重要內容包括:立法委員席次由225席減為113席,任期由三年改為四年,選舉制度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更重要的是把國民大會廢除掉了,修憲制度作了重大修改。現在的修憲程序是:「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經過七次修憲之後,現行的憲法幾乎可以用「支離破碎」來做形容。學生或一般國民要了解憲法內容,簡直不知從何讀起。我自己用了一個辦法:把原來憲法按照修憲內容重新編排,把失效的條文刪掉,該補充的條文加上去,形成了一份「教材本中華民國憲法」,讓學生可以有較清晰的概念,不必為那些已失效的條文懊惱。但是,我想,更好的辦法是由立法院通過修憲程序制定一部「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基本法」,把憲法中仍然有效的條文重新整理歸併,再加上仍有必要改變或增加的條文,作為中華民國台灣地區的根本大法。這是經由修憲程序實現制憲的根本辦法。

    用這種方式制定的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基本法,序言中應有:「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之規定,制定本基本法如左:」。這個條文的根本意義在於表明這部基本法是以中國的統一作為目標,這個目標讓大陸方面沒有理由懷疑中國統一的希望仍然存在,從而不必對台灣使用武力。當台灣回歸台灣主體性時,中華民國的作用在於表明台灣仍屬於中國,不在於台灣繼承中華民國法統。

    我認為「總綱」應有如下的條文:「中華民國主權與領土包含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本基本法僅適用於台灣地區。」「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範。」這都是現行憲法的具體內容,表明台灣方面守住「一個中國原則」,接受「九二共識」,由此與大陸方面共同建立良好的關係。「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可以簡稱為「中國台灣」或「中華台灣」,英文也許可作「Chinese Taiwan」。無論到世界各地或是中國大陸,都可以使用這個名稱。也可以用這個名稱參與各種國際組織,甚至作為聯合國的觀察員。概念上,只要中國大陸能夠做到像習近平在中共二十大所說「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現代國家,台灣與大陸的統一就可以水到渠成。

    統一之後,無論國號如何更動,都不影響台灣的政治架構。也許大陸方面已經把國號改回「中華民國」,或者更簡便的「中國」,基本法的名稱只要做個小更動。至於這個基本法的政治制度,我個人傾向於保留現有的一切,盡量減少更動。將來完成統一時,只要把「總統」的名稱做個小修就可以,甚至於如果能談成一種「既統且獨」的局面,也一樣可以保持「總統」之名。如果中國大陸左傾氣焰高漲,在台灣並未宣布獨立的情況下強行發動武統戰爭,則台灣無可避免只能朝法理台獨轉化。那時,「中華民國台灣基本法」只要改個名字稱為「台灣共和國憲法」,內容可以完全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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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omerdale110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